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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侦探: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

发布时间:2023-11-22 12:54:42 作者:绍兴市侦探公司 浏览量:473

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 在去进行夫妻分割处理的时候,财产方面进行分割的话,对于拥有公司的人来说,是需要了解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  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如下:(一)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二)坚持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三)既要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又要兼顾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分割财产涉及的公司利益问题  个人独资公司。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要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质。以一方名义注册 绍兴侦探的个人独资公司,如果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经营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财产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都不能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一方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者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可以根据现价或者双方都同意的价值分割。如果根据现价分割分割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  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对于夫妻的公司要怎么处理呢?  “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该类“夫妻公司”财产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  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而《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除外),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虽登记股东为两人,但实质上是一个集合集体,夫妻之间不构成真正意义《民法典》上的股东关系,该类公司仅具有公司的外壳而无公司之实质。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实为以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势必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的相关知识,在去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涉及到公司的话,往往是需要兼顾公司股东方面权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